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19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熙(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熙(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 法定代表人:***,署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职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干兴邦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富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以下简称龙岗建工署)、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规自局龙岗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吉华街道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7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实干兴邦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按月租金10000元继续履行《306、B307公交场站使用协议》(下称使用协议),直至鸥富公司取得地块用地出让合同并获得政府国土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部门开工许可证、开工开发时终止;2.茂南公司、鸥富公司赔偿实干兴邦公司同等占地及同等建筑面积的历史遗留建筑物给实干兴邦公司使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茂南公司、鸥富公司承担。在第一次庭审调查时,实干兴邦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鸥富公司按《证明书》继续向实干兴邦公司出租地块,期限至地块获得政府国土部门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部门开工许可证开工开发时终止,实干兴邦公司按月租金10000元支付给鸥富公司;2.鸥富公司赔偿实干兴邦公司同等占地及同等建筑面积的历史遗留建筑物给实干兴邦公司使用。 茂南公司的原审反诉请求:1.确认茂南公司与实干兴邦公司签订的《使用协议》已于2021年7月19日解除;2.实干兴邦公司立即将位于东南片区整治工程范围内的场地(面积1090平方米)清理干净并交还给茂南公司;3.实干兴邦公司向茂南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租金176129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实际拖欠租金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为28839.43元);4.实干兴邦公司向茂南公司支付2021年7月20日至清理干净并交还场地之日的占有使用费(以每月10000元计算,实际计至实干兴邦公司清理干净并交还场地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为26333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实干兴邦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驳回实干兴邦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茂南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实干兴邦公司已预交),由实干兴邦公司承担。反诉费2384.76元(茂南公司已预交),由茂南公司承担。 上诉人实干兴邦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实干兴邦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茂南公司、鸥富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茂南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茂南公司原审反诉请求1-4项;2.实干兴邦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鸥富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龙岗建工署述称本案纠纷与龙岗建工署无关。 原审第三人规自局龙岗管理局述称请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市规自局述称,市规自局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通知市规自局退出诉讼。 原审第三人吉华街道办述称,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地块为国有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鸥富公司、茂南公司均无权将涉案地块出租。鸥富公司、茂南公司擅自出租国有土地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原审据此认定相关行为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茂南公司以涉案《使用协议》合法有效为由提起上诉,并以此请求确认《使用协议》于2021年7月19日解除、实干兴邦公司向其支付租金、违约金、返还土地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实干兴邦公司请求鸥富公司按《证明书》继续向其出租涉案国有土地的主张,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实干兴邦公司原占有使用的临时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现已被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实干兴邦公司请求鸥富公司赔偿同等占地及建筑面积历史遗留建筑物给其使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9.5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实干兴邦有限公司、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按各自预交的金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