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448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2001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委托人儿子。
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东皇街道五里居委会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U005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