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0424号
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歌金属制品加工部。住所地:驻马店市汝河大道与风光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00MA42YDFF5B。
经营者:***,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开源大道黄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3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U005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大道黄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3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G59X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雅歌金属制品加工部诉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名下31563.4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名下31563.4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三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