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560号之一
原告:吴**,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开源大道黄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3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U005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吴**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