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90号 原告:吴**,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开源大道黄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3A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诉被告河南省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