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8民初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玲玲
书记员 鲍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