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

泰兴市金标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72民初1107号
原告泰兴市金标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金标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良志
书记员  邱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