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006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鑫瑞科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73202X。
法定代表人:李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展涛、曾远梅,分别系广东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法定代表人:潘贵平。
申请人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7030号],申请人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8650.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8650.78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