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海宜唯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9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宜唯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坡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1KLA87。
法定代表人:赵润雯。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鑫瑞科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73202X。
法定代表人:林发坤。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宜唯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3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470.9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足额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20.91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1570.91元已退还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粤0304执29697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杨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