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京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32279号
原告:广东广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长沙路1号A幢2楼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73617Y。
法定代表人:缪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莹,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刚,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鑫瑞科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73202X。
法定代表人:李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钊,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广京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8201.81元以及承担原告不予退还定金99000元的违约责任;2.本案诉讼受理费用、诉讼保全费、保险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2021年7月20日支付的款项99000元,合同里写的是预付款,被告不同意原告没收。二、原告所安装的铝板没有达到我方质量审核标准,到目前为止有问题的地方还没有维修。三、45万元结算款我方不认可。四、被告已支付款项为179000元属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原告作为乙方(供方)、被告作为甲方(需方),因华南区域江门蓬江金地名悦项目公区装修工程(二标段)地下室等工程,甲方向乙方购买铝屏风、铝单板等,并由乙方安装。合同总金额为330513.85元,实际金额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甲方按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0%作为定金即99000元。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成,乙方报甲方验收,甲方在3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结算总款的97%,3%作为质保金于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无条件按时支付。
据原告提供的2022年1月18日的工程结算申请表显示,送货总金额为458201.81元,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工程量属实,被告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时间为2022年3月5日。
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已支付款项为179000元无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已经对工程量及总价款予以确认,并支付部分货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因被告对质量提出异议,且尚未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故本案的质保金458201.81元的3%即13746.05元,原告暂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可待符合支付条件时候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剩余货款265455.76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被告未及时付清全部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主张定金99000元不予用于抵扣应付货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体现,原告主张过高,本院予以调低,明确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以剩余货款265455.76元的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上限为99000元。双方并未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故该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京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5455.76元,及支付利息,以265455.76元的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上限为9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9.01元、保全费24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06.86元、保全费509.57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722.15元、保全费1901.43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22.15元、保全费1901.4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22.15元、保全费1901.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