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民终6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鑫瑞科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7320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7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信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信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盈公司支付工程款2223903.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恒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信财公司有权在应付恒盈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保修金及逾期保修违约金53539.87元。(一)信财公司已向恒盈公司送达维修通知,但恒盈公司为逃避维修义务而拒收,一审法院认定信财公司未通知恒盈公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在保修期间内发生多个质量问题,信财公司及物业公司实际已多次电话通知恒盈公司进行维修,但其人员均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信财公司迫不得已于2021年12月23日向恒盈公司寄出书面维修通知及另行委托第三方的通知,快递写明收件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xxx二层”,收件人为“林某”,联系电话为“1****”,但恒盈公司为逃避维修义务而拒收该快递导致物流信息显示“未妥投”。双方于涉案合同《分包协议书》中约定恒盈公司的联系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xxx二层”,同时恒盈公司于合同附件中亦确认收件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xxx二层”,收件人为“林某”,联系电话为“1×****”,同时约定“如收件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乙方(恒盈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信财公司),否则视为原收件信息有效”。信财公司向该地址和联系人寄出维修通知,应视为信财公司已送达恒盈公司。恒盈公司拒收快递,信财公司无法控制,一审法院认定信财公司未通知恒盈公司与事实不符,有失公平。(二)恒盈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信财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产生维修成本是固有事实,基于公平原则,恒盈公司应承担对应的维修费用。一审法院以恒盈公司拒收信财公司的快递而认定恒盈公司无需承担维修成本,有失公平。恒盈公司于涉案合同项下承接的是精装修工程,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信财公司不断被业主投诉,为尽快解决业主问题,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信财公司在业主提出质量问题后立即电话通知恒盈公司进行维修,但恒盈公司经常不理会信财公司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信财公司迫于压力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
被上诉人恒盈公司辩称,(一)根据信财公司一审提交证据5,其所谓的维修通知邮寄记录显示“未妥投”,即未成功送达给恒盈公司,恒盈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二)信财公司主张的第三方维修金额,仅显示经办人“陆某”的签字,无信财公司单位的盖章或相关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证明该金额与恒盈公司所保修的范围有关联。(三)恒盈公司施工的内容已经验收合格。根据信财公司一审提交证据4,信财公司自认案涉项目向业主集中交付的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如果案涉工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应该在向业主交付时就发现,却等到质保期临近届满的2021年年底才提出。结合信财公司长时间拖欠恒盈公司大额工程款以及即将应返还质保金的情况,足以说明信财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事项是其拒付质保金等款项的借口,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恒盈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在信财公司已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恒盈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恒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支付工程款1851385.97元;2.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返还保修金430857.07元;3.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支付前两项款项的逾期利息(以当期未付款项为本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78662.04元,详见附件《欠款计算明细表》);4.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支付保理费用补偿金150484.05元;5.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支付商票贴息44070.97元;6.本案诉讼费由信财公司承担。变更诉请1为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支付工程款1846825.94元;诉请2为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返还保修金430617.07元;诉请4为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支付保理费用补偿金116616.22元;诉请3利息部分进行相应调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0日,恒盈公司(乙方)与信财公司(甲方)签订《某楼盘地块一公共区域室内精装修分包工程合同》,约定恒盈公司从信财公司处承包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楼盘地块一公共区××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金额为包干总价7716399.49元。第一章《分包合同协议书》第6.1条约定,本工程需按保理(合同金额的70%)+商票(合同金额的30%)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6.1.1保理支付形式如下:a.假设乙方请款为A,以A元转让给保理公司;b.保理公司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支付现金A元给乙方;c.同时,甲方将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金额为A*0.09),甲方不再补偿任何费用;d.乙方应向甲方开具A+A*0.09元的工程发票(发票税金由乙方全部承担);e.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保理付款所需的一切资料,及签署“保理相关协议”。6.1.2商票为半年期商业承兑汇票,甲方贴息商票金额的4%(即按年化利息8%计算)。第6.5、6.6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预留5%的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要求支付。第6.8.1款约定,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任一期合同价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甲方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并可进行抵扣后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1条约定,双方约定免费质量保修期从绿岛湖壹号项目地块一业主集中交付之日算起,保修年限约定如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门窗工程为二年;室内精装类材料部位(如有)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甲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第4.3条约定,一般保修项目:甲方以传真、挂号邮寄或当面递交签收的方式通知乙方签收《维修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物业服务中心发出通知后的14个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将维修方案、维修进度、工期以书面形式递交,同时组织维修人员于收到《维修整改通知》的30小时内上门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批准或确定的工期内完成维修工作。如乙方未回复或无法及时赶到或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的,甲方授权代表有权直接委托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缮,相关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第5.1条约定,甲方授权的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可以选择电子邮件、短信方式、挂号信函方式、传真方式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维修整改通知》,乙方应在14小时内将维修方案、维修进度、工期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递交甲方,通知组织维修人员;如乙方未在14小时(急修、抢修按照相关约定)内回复的,则视为乙方默认施工质量问题属实,甲方授权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委派其他第三方维修。如乙方未能在收到《维修整改通知》后30小时(急修、抢修按照相关约定)内上门进行维修的,则甲方授权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委派其他第三方维修,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第9条保修金返还方式约定,返还方式如下:如乙方承保的范围为2年期限的,则保修期到期且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后,甲方支付扣除所有第三方维修费、赔偿费用、罚款费用等以后的剩余费用;如果乙方承保的范围既有2年期限,又有5年期限的,则支付节奏如下:1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保修金的40%,其中需扣除1年内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赔偿费用、罚款费用;2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保修金的40%,其中需扣除第2年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赔偿费用、罚款费用;5年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支付保修金的20%,其中需扣除第3-5年已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赔偿费用、罚款费用。第9.6条约定,乙方办理工程保修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合同及结算协议书约定保修期已满;在保修期内已经按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地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
2020年3月25日,恒盈公司、信财公司、监理公司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记载,验收结论:通过,工程质量:合格,其他验收内容:已完成地块一公共区域室内精装修工程,地块一公共区域室内精装修已完成竣工备案验收。
根据恒盈公司、信财公司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8617141.47元。
截至起诉之日,信财公司累计向恒盈公司支付工程款项6334898.43元,其中通过保理方式支付工程价款为1672045.05元,通过汇票向恒盈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01774.23元。
2021年12月22日,信财公司向恒盈公司出具保修通知书(某楼盘项目2021第34号),通知信财公司在2021年12月23日前组织人员对2-321商铺渗漏问题进行维修,逾期将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应付款中扣除,于2021年12月23日14:44向恒盈公司邮寄,于12月26日退回妥投。后,信财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结算审批价为790.42元、36390.05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约定的保修金为质量保证金。关于保修通知书退回妥投后,有无以其他方式通知恒盈公司维修,信财公司陈述,通过电话联系恒盈公司指定的人员***,但其拒绝从深圳到佛山进行维修。恒盈公司对此庭后回复称,该员工对此并无印象,且其已于2020年10月离职。
庭审后,恒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补交涉案项目发票及邮单,证明其已于2022年12月7日向信财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277443.01元的发票并向信财公司邮寄。信财公司书面回复称对此无异议,已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该等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关于质保金返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一条明确: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保修金已被取消,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工程质量保修金名义收取或预留的资金,一般应认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即为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本案中,当事人虽对保修期有约定,但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即使将保修期认定为缺陷责任期,但因部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超过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规定,信财公司应在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返回质保金。至于信财公司主张维修费用扣除。双方约定,恒盈公司在收到信财公司维修通知后14个小时内未回复的,视为恒盈公司默认施工质量问题属实,信财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费用由恒盈公司承担。本案中,信财公司邮寄的保修通知书未向信财公司妥投,其亦未举证证明以其他方式通知恒盈公司维修而恒盈公司明确拒绝或逾期未回复,故一审法院对信财公司关于以上第三方维修费用应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质保金返还后,恒盈公司的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若涉案工程处于保修期内且发生质量问题的,信财公司有权向恒盈公司另行主张承担保修责任。
关于工程款支付及利息。质保金430617.07元的返还期限已届满,剩余未付工程款1846825.94元亦已达付款条件,且恒盈公司已于2022年12月8日向信财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则信财公司应向恒盈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并自该日起以上述款项为本金,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关于保理费用补偿金、商票贴息。上述费用均约定在《佛山绿岛湖壹号地块一公共区域室内精装修分包工程合同》中,属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宜。恒盈公司主张保理费用补偿金为116616.22元,信财公司对该金额无异议;恒盈公司主张商票贴息44070.97元,因信财公司通过汇票向恒盈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01774.23元,按照约定,信财公司贴息商票金额的4%,均合法有据,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信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盈公司支付工程款2277443.0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信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盈公司支付保理费用补偿金116616.22元、商票贴息44070.97元;三、驳回恒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3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875元,由恒盈公司负担1301元,信财公司负担17574元。因恒盈公司已向一审法院预缴该费用,故一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依申请退回17574元给恒盈公司。信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期间,信财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入户门口渗水入室问题的照片及第三方维修前后的照片、天花渗水照片,拟证明恒盈公司施工工程质量存在入户门口渗水及天花渗漏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房屋墙面和地砖被泡水以及玻璃被污染无法清理;
2.第三方业务核算流程、保修扣款通知书及EMS妥投证明,拟证明第三方维修费用37180.47元实际发生,且信财公司已通知恒盈公司保修费用扣款事宜,恒盈公司未提出过异议。
恒盈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信财公司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减保修金及逾期保修违约金53539.87元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信财公司上诉主张恒盈公司逃避维修义务,故信财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从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恒盈公司承担。经审查,信财公司提交的照片及其主张的维修项目不足以证明与恒盈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信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第三方支付维修费用的支付凭证,因此,信财公司主张因恒盈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而应从恒盈公司诉请的保修金中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及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信财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元(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