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6民初3637号
原告:安徽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九姑乡单岭村综合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REX39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宿松县长铺镇铁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铁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6B121958295。
负责人:***。
原告安徽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松县长铺镇铁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40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徽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