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16460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开发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开发建设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开发建设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温州市鹿城开发建设公司(证件号码:145164604)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1#钞的存款人民币335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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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