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

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1执恢4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涟江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湖潮村**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1民初28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将四十七万(47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石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