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

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31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涟江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湖潮村五号楼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1民初28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息人民币949445.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3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被执行人贵州兴南亚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剩余款于2021年2月底前一次性偿清。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1民初2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斌
审判员龙祥
审判员韦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管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