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过境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勒泰地区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〇六队、被上诉人阿勒泰地区科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9)新430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 建 军
审判员 王 淑 云
审判员 努尔***伦别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巴丽吐尔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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