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525民初54


原告: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启心,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浩,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412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4日立案。原告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2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智斌

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安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