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