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23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盈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山县城南新区华美水岸明珠第30栋第1号地(东江南路西二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48514731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蒙山县蒙山镇湄江街湄江碧园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40117339(1-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盈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7157.94元。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本案系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之一,现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广西鑫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且本院已受理该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423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