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展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昌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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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0105民初4089号之一



原告:海南展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滨路81号时代城一期23栋1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HELU2Q。



法定代表人:曾远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军,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昌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南里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MA5T3NWM5E。



法定代表人:符远方,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展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昌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海南展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展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展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由原告海南展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汤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彭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程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符云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