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佳世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4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创意产业园B栋3层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9PX8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10××××××××××××225。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广,广东汇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佳世五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注册号为441××××××××2362。
经营者:陈桂生,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1××××××××××××8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飞,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涛,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虎门佳世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其与东莞市虎门佳世五金商行已达成一致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1097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48.5元,由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于东莞市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勇刚
审判员  陈美苑
审判员  黄宇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善华
黄志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