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039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三灶镇工业集聚区88号(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三堡***8组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