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永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市嘉豪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2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嘉豪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96号富源国宾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8DK3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男,生于1980年2月3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恩施市。 恩施市嘉豪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67年8月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号施州雅苑A座2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1540692。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2479727F。 法定代表人:向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恩施市嘉豪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原审被告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退还给上诉人**、恩施市嘉豪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各520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