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内蒙古鑫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826民初3518号 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大顺城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MA7YNPB20T。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川街道第五街坊乌兰布和路富源一号院8号楼3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MAON48JL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