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4180号
原告: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1147。
法定代表人:马春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芳,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原告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4元,减半收取计7052元,由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