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6322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1147。
法定代表人:马春阳,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天津协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告知需交纳诉讼费用后,当庭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瑾
书 记 员  刘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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