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财保17号
申请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310县道与盛庄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中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德明,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神一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李古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一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如银行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