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6602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GDR55D,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平城村委宋家村**。
法定代表人:宋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14014033946D,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苏巷路**/div>
负责人:吴立新,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未丹,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立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60元(已由江***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