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3774号
申请人:常州**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AUTKXD,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南路229号5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GDR55D,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平城村委***1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常州**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117.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10117.7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为20460232040023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117.7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