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98号
申请人:云南钢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宏锡路4-1-2号铁公鸡物流园二号写字楼401-2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CWQL6N。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文,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沁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20号新源酒店七楼商业部。
法定代表人:周清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4CC4XL。
申请人云南钢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沁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2560.1元的财产,并提供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沁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2560.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