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5639号
原告:***砼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枝,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MA6P51A39G。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云南华顶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内)。
被告:云南沁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清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4CC4XL。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源酒店七楼商业部。
原告***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沁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砼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砼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任春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唐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