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2247号
原告:江苏国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湖北路滨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权学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经六路div>
法定代表人:童城,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国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国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