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3104号
原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8031755X6。
法定代表人:童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29035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98元,减半收取7349元,由原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胡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