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1967号
申请人: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童城,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2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82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2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祖辉
审判员 汪 冰
审判员 凤良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