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1797号
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78FU9B,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C1-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8031755X6,住所地在安徽省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童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9月2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