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33镇江润城能源有限公司与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233号
原告:镇江润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76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童城。
原告镇江润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镇江润城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润城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润城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3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3元,由原告镇江润城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