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896号
原告:李溧屏,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江苏创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WNJLL0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中山东路自来水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溧屏诉被告江苏创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溧屏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溧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溧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实际向本院预交25元),由原告李溧屏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