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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5493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海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男,汉族,系甘肃海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海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经审查***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原告应为甘肃锦翰净化通风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故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二)·项,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