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冀中宏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渝05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冀中宏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宏远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际贸易集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12265号民事裁定,驳回冀中宏远公司、冀中能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冀中宏远公司、冀中能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冀中宏远公司上诉称,案涉《代理进口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模板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没有特别提醒,应为无效条款;每次都是被上诉人先盖章后邮寄给该公司盖章,依法应当认定最后盖章的地点上海为实际的合同签订地,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冀中能源公司上诉称,《最高额保证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冀中能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起诉称,该集团分别与冀中宏远公司、冀中能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重庆国际贸易集团履行了合同义务,冀中宏远公司拖欠本金290082.47元没有支付,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冀中宏远公司支付欠款290082.47元及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冀中能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系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本案主合同《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的乙方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一审查明,重庆国际贸易集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按约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代理进口合同》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书面合意,协议管辖条款是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便于快速确定管辖法院,减少当事人的管辖纷争,不属于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属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因此,冀中宏远公司、冀中能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