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民辖终42号
金沙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审被告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莫坤俭、蒋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被告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民初4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预拌砼供应合同》明确了该项目所在地位于金沙县;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金沙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飞燕 审判员  杨静梅 审判员  宗慧娟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