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财保73号
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84389。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勇、廖歆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经查,***与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应收工程款29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渝0119执保4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应收工程款29000000元。本院在审理双方的纠纷中,***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渝0119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22年7月7日,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21)渝0119执保407号案件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因***与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裁定撤回起诉,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因此,对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2021)渝0119执保407号案件的保全措施的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田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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