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财保1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代理人傅饶,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平西路36号嘉发中心4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84389。
法定代表人赵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应收工程款29000000元。申请人并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执行,起诉前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因此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9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志杰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应将本裁定书作为立案材料一并提交。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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