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108号
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6号嘉发跨贸中心4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843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智昇管业有限公司(原:重庆怡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道齐心大道20号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515878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路南段88号附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746090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智昇管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4月7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保全。申请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2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