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03财保41号
申请人四川顺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8676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XXX)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锦华大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6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霜婷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