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985号
原告: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大顺路66号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PRPE7L。
法定代表人:罗艾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荣,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大桥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64428681。
法定代表人:夏明宪,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伦豪
书 记 员 刘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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