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民初112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南画家村二期项目部。
被告:徐兵,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羌正先,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南画家村二期项目部、徐兵、羌正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熊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