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涪陵区大顺乡大顺路66号5-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羌正先,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重庆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羌正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