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第三人南京永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7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中科创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程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杰,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永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管材堆场**div>
法定代表人:*美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永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威嘉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威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威嘉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