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汝南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6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汝南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苏0116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京汝南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工程款150000元,原告让免10000元及利息,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140000元,款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如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不付款,原告可就未到期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南京汝南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以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阶段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志亮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被其他法院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调查、询问申请执行人、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调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前往案外人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调查、调取关联案件信息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暂无法执行。 四、向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志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五、向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6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沈 力 审 判 员  吴世平 审 判 员  赵 成
法官助理  陶云龙 书 记 员  倪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