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执370号
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2020)宁裁字第47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宁裁字第470号仲裁裁决由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之平
审判员 钱 俊
审判员 孙 军
法官助理魏青
书记员梁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