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540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3540号
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数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
法定代表人:袁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宝,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秀,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滨路**中科创新广场**楼**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899646。
法定代表人:杨成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立案。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文淇